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条款,变更工作岗位原则上应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调整市场经营活动后是否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员工能否拒绝岗位调整?员工若拒绝到岗上班,企业依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津市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结因岗位调整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唐某系A公司销售岗位员工,A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唐某工作地点,后经协商调整唐某工作岗位,但唐某拒绝到新岗位上班,A公司以唐某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合同。唐某申请劳动仲裁被裁决驳回,即向津市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理调岗是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唐某收到调岗通知后拒绝到新岗位报到上班,依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视同旷工,A公司以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向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
法官提醒:劳动者对岗位调整有异议时,劳动者应冷静面对,及时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采取正当的程序提出异议。同时,用人单位要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合理的自主用工,对岗位调整要事先与劳动者进行明确的约定,听取劳动者的意见,调整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通讯员:黄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