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三件物权保护、侵权责任纠纷的民事案件,引起承办法官注意的是,三件案子的原、被告均相同,而且双方关系比较特殊,原告系二被告的父亲,二被告为原告的儿子、儿媳。
了解后得知,原来自2015年起,原告在自家经营一家牛全席餐馆,2017年二被告结婚后,与原告居住在一起,且原告将该餐馆交由二被告经营,双方约定若出现家庭不和、餐馆经营不善等情况,原告收回餐馆。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21年,二被告与原告发生肢体冲突,被公安机关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原告认为二被告致家庭关系不睦,且餐馆经营不善,诉请二被告搬离其住宅、归还其餐馆经营权、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15 000元,分别立案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至亲关系,虽所涉物权、侵权责任纠纷,但根源是家庭矛盾,对三案一并进行了庭前调解,通过耐心倾听沟通,了解到父子对簿公堂的缘由,因被告的生母已与原告离婚,对于原告之后的感情问题,儿子一直百般干涉,甚至产生肢体冲突,当地基层组织多次调解未果,父亲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要将儿子、儿媳“赶出”家里。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严肃批评了二名被告,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但双方关系血浓于水,父亲也应该体谅儿子的感受,相互之间应多沟通交流,有商有量的处理家庭事务。最后双方握手言和,父亲同意儿子、儿媳继续居住房屋、经营餐馆,儿子、儿媳给父亲赔偿了医疗费等1万元,并保证不再干涉父亲感情生活,至此一案调解、两案撤诉案结。(通讯员:伍梦霞 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