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诉讼案件从立案到办案,一直让我深受感动,家乡的法院和法官让人敬重和感激!”由于疫情防控的原因,远在外地的曾某将锦旗邮寄到津市法院阿毅法官手中,纵然相隔千里,亦抵不过当事人感激的心。
曾某与于某、赵某、恒某素有经济往来,于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于某开设大兴安岭某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某海建筑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8日,曾某与于某、恒某及韩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于某按30个月还清欠款1 430 000元。恒某和韩某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名捺印。还款协议签订后,于某仅偿还33 000元。上述款项于某用于与赵某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恒某对案涉债务约定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大兴安岭某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某海建筑有限公司根据约定就案涉债务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于某、赵某均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两公司同意对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恒某未进行答辩。
津市法院受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的还款协议、钱款往来明细、收据、还款记录等证据,互相印证,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但由于该案当事人较多,且被告均在黑龙江省,距离遥远,除此之外,考虑到疫情防控的要求以及另有一名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关押于黑龙江省地区的监狱,因此该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意想不到的阻碍。面对这样的情况,阿毅法官每一次都积极与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法院的法官进行沟通与协调,解决了很多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逐步得到化解。该案判决后,部分被告也自觉主动地履行了偿还义务。
津市法院依法审理的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肩扛正义、担当实干,阿毅法官几十年如一日,用他的耐心、细致、专业对待每一起案件,接待每一位当事人,始终用他的实际行动诠释着司法为民的初心与使命。这份“沉甸甸”的快递,表达了当事人的感激之情,更是对津市法院干警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认可与肯定。(通讯员:郭亚碧 周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