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12岁男孩攀岩致伤残,如何划分12万余元赔偿责任?常德法院这样判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2-08-19 17:11:27
摘要:寒暑假期,是未成年人事故的高发期,在公共场所游玩受伤,到底谁来负责?案件经过案情回顾2020年1月,刚满12岁的小杨随妈妈一起到常德市石门县某国家森林公园游玩,走到野人湾欢乐谷,小杨瞬间被攀岩吸引,随后妈妈花20元给小杨购买了野人湾欢乐谷攀岩项目的门票,因为规定不许监护人进入攀岩项目围栏内,杨妈妈吴某就在围栏外等候,小杨由现场工作人员穿戴好安全衣、攀岩护具后进行攀岩。操作失误致悲剧发生小杨在攀岩过程中,由一...

寒暑假期,是未成年人事故的高发期,在公共场所游玩受伤,到底谁来负责?


案件经过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刚满12岁的小杨随妈妈一起到常德市石门县某国家森林公园游玩,走到野人湾欢乐谷,小杨瞬间被攀岩吸引,随后妈妈花20元给小杨购买了野人湾欢乐谷攀岩项目的门票,因为规定不许监护人进入攀岩项目围栏内,杨妈妈吴某就在围栏外等候,小杨由现场工作人员穿戴好安全衣、攀岩护具后进行攀岩。

操作失误致悲剧发生

小杨在攀岩过程中,由一名工作人员拉着攀岩绳索,当攀岩到高处时,工作人员突然松开绳索,一刹那间,悲剧发生,小杨从高空坠落摔伤,当即被送往石门县中医医院治疗。

后经司法鉴定:小杨部分锥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距骨骨折,致右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评定为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210日,医疗终结期间需护理1人,营养期120日。

2020年9月,杨妈妈吴某作为小杨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野人湾欢乐谷、实际经营者甘某、石门某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处”)、石门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查明,石门县某野人湾欢乐谷登记经营者为江某,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游乐园服务,经营场地是向公园管理处租赁。2019年9月,野人湾欢乐谷江某(发包方、甲方)与甘某、梁某(承包方、乙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一处游乐园和野人湾欢乐谷(现在厂地及所有游乐设施设备),允许在现有开发的场地经营、增加设施,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开发其他场地,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后果全部由乙方负担。合同还约定乙方经营游乐园期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游乐人员伤亡的,由乙方承担后果及法律责任。2019年12月,梁某将其持有的野人湾欢乐谷40%的股份转让给甘某。野人湾欢乐谷攀岩项目是甘某承包经营期间自行添置的游乐设施。

责任如何划分?

在这起案件中,小杨在甘某实际经营的石门县某野人湾欢乐谷进行攀岩项目时,从高空坠落摔伤,是经营者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造成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甘某赔偿原告小杨因伤所受损失,被告江某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园管理处是事业单位,其业务范围虽包含森林公园旅游管理,但野人湾欢乐谷系在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法经营主体,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相关责任应由经营者自行承担。公园管理处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旅游公司是合法经营的企业,与野人湾欢乐谷不具有隶属关系,也没有合作关系,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甘某赔偿原告杨某因伤所受损失共计121780.29元(不含已支付的5800元),被告江某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杨的损失是怎样核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本案中甘某为野人湾欢乐谷攀岩项目的实际经营者,从高空坠落摔伤,是经营者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造成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甘某要负主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资料图片


江某为野人湾欢乐谷的登记经营者,就算与甘某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中表明出事与江某无关,但依照上述法律条款,江某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江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承包经营合同》向甘某追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第一款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本案小杨精神损害抚慰金11 500元。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小杨医疗费4323.29元,有正规发票为凭。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因小杨母亲吴某从事建筑行业,本案中护理费参考上一年度(2019年)建筑行业在岗职工工资标准156元/天(57031元÷365天)计算,医疗终结时间为210天,因此护理费为32760元(210天×156元)。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关于交通费,本案小杨虽未提交相关票据,但系必要支出,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为200元。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本案小杨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4天×100元)。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本案小杨营养费6000元(120天×50元)。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本案小杨残疾赔偿金70817元(15395元×20年×23%)。

本案事故相关鉴定费1580元,有正规发票。

综上所述,小杨因伤所受损失共计127580.29元。

法官提醒

假期家长带孩子出行游玩,要时刻关注孩子的动向,小孩还不完全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追悔莫及,家长要把好安全关,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通讯员:范瑾瑜 丁文)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