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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交通事故中施工单位设围遮挡视线是否需担责?法院判了……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2-09-05 12:12:29
摘要: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右转弯进入某路段时,与黄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王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黄某被起诉后申请追加某鸿公司为被告,理由是该公司在其厂区前设置了不透明的围挡,致使黄某不能看到围挡里向右转弯的王某,才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某...

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右转弯进入某路段时,与黄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王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黄某被起诉后申请追加某鸿公司为被告,理由是该公司在其厂区前设置了不透明的围挡,致使黄某不能看到围挡里向右转弯的王某,才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某鸿公司在开庭审理中辩称责任认定事故书并未认定其为责任主体,仅与黄某、王某有关。其在设置围挡时已向当地开发区管委会报告,无执法部门干预,并未违规。且该路段偏僻,没有影响正常通行,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客观适当,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由于本案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本院确定王某自负损失的60%,黄某承担40%。由于某鸿公司在道路绿化带上设置围挡,阻挡了黄某驾车视线,且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与黄某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当分摊黄某承担的民事责任。据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确定黄某承担的民事责任中,由黄某分摊70%,某鸿公司分摊30%。

法官说法:施工单位在设置围挡、围栏、绿化带等装置,需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在可能会造成危险的路线也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行车人在行车途中途经封闭地段应提前减速、鸣笛,预留反应时间,避免因遮挡视线而发生交通事故。(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王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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