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意外死亡,死亡赔偿金被兄弟姐妹分掉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女是否有权利追讨?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养女起诉养父的兄弟姐妹,要求返还养父死亡赔偿金的案件。
案情简介
曾某有一个养女曾某甲和四个兄弟姐妹,其他亲属均已去世,与前妻也已离婚。曾某在外务工时不幸死亡,曾某的四个兄弟姐妹前往外地运回曾某的遗体并领取了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90余万元。兄弟姐妹四人对死亡赔偿金进行了分割,并未分给曾某的养女曾某甲,所以曾某甲将曾某的兄弟姐妹四人列为被告,要求四被告共同返还曾某的死亡赔偿金。
经查,曾某甲虽从小被曾某和其前妻收养,但并未办理收养手续,而收养行为发生在1998年修正、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之后,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按照法律规定,曾某甲与曾某并不成立收养关系。如按照遗产的处理规定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曾某甲没有资格分取曾某的死亡赔偿金。
法官判决
案件承办法官经过反复斟酌,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可完全参照遗产的分割顺序,事实上死亡赔偿金更多地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本案中的曾某甲与曾某虽因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不构成法律上的父女关系,但是曾某甲从小由曾某抚养长大,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二人以父女名义共同生活近二十年,建立了深厚的父女感情,曾某突然离世遭受精神损失最大的就是曾某甲。承办法官经过综合考虑,最后判决四被告向曾某甲共同返还曾某30%的死亡赔偿金。
收养制度作为拟制血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团结安定具有重要作用。为对收养关系进行监督,保护收养方与被收养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严格的收养登记制度,但死亡赔偿金不等于遗产。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尊重了社会善良风俗,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作者: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刘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