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肖某曾因犯盗窃罪及抢劫罪,被多次判处有期徒刑及拘役,在刑满释放仅仅三个月的情况下,又开始“重操旧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肖某1991年5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因犯盗窃罪,2008年10月14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2 年11月6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3月19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12月9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6月18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抢劫罪,2015年12月16日被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5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20年10月28日被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22年3月17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2023年1月4日被津市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月31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
2022年12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肖某驾驶电动车在津市街道找寻盗窃目标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津市市某宾馆前坪的黑色奔驰轿车未锁车门,遂进入车内翻找财物,在盗得1部黑色华为 P40 手机、约 60 元人民币和1个不锈钢储钱箱后逃离现场。经调查和认定,被盗储钱箱内有约44000元人民币、被盗手机价值2187.66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肖某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情节,可从轻、从宽处罚;肖某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肖某积极退缴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肖某17岁就走上了盗窃的犯罪道路,并且屡次因犯罪入狱,仍屡教不改,每次出狱后过不了多久便伸出了贼手,其不思奋斗、只想不劳而获不断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财富应该是靠自己奋斗获得,而不是通过歪门邪道,盗取他人财产来获取。任何妄图走偏门不劳而获的人,最终等待他的都将是牢狱之灾。(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张前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