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案当事人一方是从事宾馆服务经营的小微企业,另一方为某国有独资企业的分公司。双方早在2010年即建立房屋租赁关系。2020年底租赁期届满后,双方续签房屋租赁合同。遇突发而至的新冠疫情,宾馆方近两年经营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未能按合同约定缴纳房屋租金,国有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宾馆支付欠付租金509627元。
该案审理中,津市市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对宾馆方的影响和冲击非常显著,属于双方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继续按合同中的租金支付义务履行显然对宾馆方不公平,且会产生宾馆停业清算、从业人员近二十人失业的风险。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决此国有公司减免宾馆方共七个月租金282171元。该案审理时,还一并处理了其他债务抵销遗留问题。后该案经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本案中,津市法院依法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稳定小微企业就业规模,以实际行动服务企业纾难解困、保障企业发展复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接下来,津市法院将主动担当作为,努力以最快的时间、最小的代价、最优的方案,实现最好的法律效果,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黄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