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无小事,“家事”亦“国事”。日前,桃源法院妇联执委工作室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对涉案的1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并对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督促他们依法履行家庭教育和监管职责。
经调查发现,曹某与刘某婚后生育一女孩,由于性格不合,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二人外出务工,长年聚少离多,沟通不够,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女儿小玲随祖父母一起生活,6岁因一次机遇被选送到常德体校作为游泳苗子参加训练,学习和培训期间,父母很少回来探望她,也很少主动给小玲打电话,每次都是小玲在需要用钱时或想念父母时主动给他们打电话,小玲的生活开支及参加比赛的费用主要由父亲刘某承担,曹某支付了少部分,但在近一年多时间内因二人夫妻关系恶化,曹某连生活费都不愿意支付。现小玲性格内向,不善言辞,但从交谈时的眼神中能明显感觉到渴望父母的爱。法官认为小玲的父母并未完全履行对小玲的监护职责,在成长过程中疏于教育监管,主观上忽视了对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客观上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育形成伤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
现曹某与刘某经法院组织调解,已达成离婚协议,小玲由刘某抚养教育,不要求曹某承担抚养费。案子虽然结了,但小玲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为依法保护小玲的合法权益,督促家长认真履行教育监管职责,法院及时向小玲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并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曹某因在外地不能回家,承办法官通过网上开庭在庭审中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对刘某进行了现场教育指导,要求二人多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加强与孩子及其学校老师的联系沟通,定期探望、陪伴孩子,保持至少一周一次的联系频率,给予孩子亲情关爱,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每一位家长应切实担负起为人父母的法定职责,给予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桃源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艾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