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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驾驶人肇事,运输企业负责人和车辆所有人也要受罚?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08-25 16:17:12
摘要: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对伍某某、杨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是常德市首例运输企业负责人、车辆实际所有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的案件。案情简介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3日,赵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国道319线常德市武陵区石门桥镇某处路口右转弯时,因超载、超速、机动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原因发生侧翻,所载碎石将一辆小型客车掩埋,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多车受损的生产经营...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对伍某某、杨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是常德市首例运输企业负责人、车辆实际所有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的案件。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3日,赵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国道319线常德市武陵区石门桥镇某处路口右转弯时,因超载、超速、机动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原因发生侧翻,所载碎石将一辆小型客车掩埋,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多车受损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该事故发生的原因除了赵某某违反相关道路管理法规外,还与车辆管理单位湖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伍某某和车辆实际控制所有人杨某某的违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伍某某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动态管理监控平台,未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放任改、拼装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杨某某长期指示、强令货运车辆驾驶员超载超限运输,使用擅自改装、拼装的车辆运输,未对所聘请的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被告人伍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杨某某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导致湖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货车驾驶员在运输任务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伍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伍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与原判犯寻衅滋事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杨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禁止两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法官说法

以往交通事故一般仅处理肇事驾驶人,肇事运输企业负责人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无疑助长了个别运输企业负责人为逐利,公然指使他人严重违法驾驶的气焰。该案判决在常德尚属首例,填补了此领域空白,对今后严惩企业负责人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具有重大法律示范意义。(张晨)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