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我保证以后每天完成作业,但就是不能将我送去爸爸那。现在的我不爱学习了,觉得自己活着没有任何意义!”这是一位离婚纠纷当事人周某发给承办法官其女儿的几句心里话。
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于2011年相识恋爱,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一女雯雯(化名)。婚后因杨某缺乏家庭责任感,不履行家庭义务,加之杨某性格内向,两人无法沟通磨合产生矛盾。2020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期间,杨某对婚生女不闻不问,雯雯一直跟随母亲生活。2023年8月15日,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婚生女由周某抚养。杨某书面答辩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婚生女。该案原定于2023年8月30日开庭审理。
接收短信后,案件承办人于法官高度重视,立即放下手中事务赶往周某住处。经了解,周某、杨某的离婚纠纷已严重影响到雯雯的正常生活,其不仅性情大变不爱说笑,更不爱学习了,还经常产生轻生的念头……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承办法官拨通了杨某的手机,邀请双方共同前往法院解决纠纷。
于法官从有利于婚生女生活、学习生活环境稳定及健康成长的角度劝悉杨某,周某较杨某相比更为适合抚养婚生女,且雯雯也向法官表明愿意随母亲生活。同时,于法官将雯雯近段时间的学习及思想状况告知杨某,还向双方当事人说明调解结案会更利于亲情的愈合。了解到女儿近况后,杨某对自己从前关心雯雯太少深感自责,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婚生女由周某抚养成年。于法官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立即制作调解书,与周某一道前往周某家中,将调解书内容告知雯雯,打消其顾虑,劝之振作起来好好学习,并转达其父亲杨某的爱意,雯雯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向法官承诺一定珍惜生命,好好学习。
和谐的家庭氛围是孩子成长的乐土,为人父母者,应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对待和处理婚姻关系,即使分道扬镳,也应选择更为温和的解决方式,尽力将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最大限度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在处理涉孩子抚养问题的婚姻家事纠纷时,津市法院始终坚持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坚持情理法交融,妥善化解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传递司法温度。(周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