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市法院受理了一起员工家属诉某食品公司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某食品公司员工羿某在工作期间因自身疾病突发不适,送院治疗后在家休养,但休养期间意外身故。事后,羿某之夫黄某及婚生子黄某某将该食品公司诉至法院,以侵害员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由要求此公司赔偿十余万元。承办人翻阅卷宗后发现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在救助员工方面已经做到了应尽的义务,被告并无不当行为。承办人与黄某联系后,黄某表示“我主要不是为了赔偿,是公司得有个态度,他们不尊重员工,我就想出口气!”了解到原告的真实诉求后,承办人立即前往公司,从人文关怀方面用心、用情与公司负责人沟通,负责人了解到背后缘由后,当即表示“会亲自前往原告家中表示慰问,这也是公司应该做的”。因原告两人均在外地,该公司负责人通过电话向黄某表达了慰问之情,黄某在得知公司在处理其妻身体不适时的真实情况后,对公司表示了谅解,后该公司基于人文关怀向原告补偿了1万元,原告解开了心结,双方最终调解结案。公司负责人表示“感谢法官的用心负责,沟通过程中也让我们了解到工作中的一些缺位,以后会更加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让每一个员工都感受到公司的温暖”。
这是津市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充分开展调解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津市法院在办理涉企案件中,主动与企业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降低对企业的不利影响,让企业安心干事创业,为津市经济培育优质营商环境的土壤。(周艳 高千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