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切实解决了当事人诉求,让原被告双方感受到了法院调解的严禁与温暖,彰显诉源治理效能。
2013年5月,原告刘某以181000元价格购买被告谢某房屋二间,刘某当即付清全部购房款,谢某亦将房屋产权证及房屋钥匙交付向某,刘某入住该房屋至今,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23年8月,刘某找到谢某要求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谢某同意配合办理,但要求刘某补偿30000元。因协商未果,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了解详细案情后,多次向刘某、谢某进行辨法析理,让双方当事人明白法理:虽然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仍然有效。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依法登记为生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本案谢某作为卖房人应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转移手续,转移房屋所有权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同时,承办法官还了解到因涉案房屋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谢某再次购房时为此多支出了税金3000元。最终,该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谢某协助刘某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转移手续,刘某自愿承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所需全部税费并给付谢某经济补偿金3000元。协议签订当日,谢某立即协助刘某办理了房屋转移手续,刘某也支付了谢某3000元补偿金。一起因买卖房屋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到达法院后15日内得到圆满解决。
津市法院审理案件不仅注重案件结果, 法官在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又注重平息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纷争。下一步,津市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督促当庭履行、实现案结事了”的调解理念,始终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以最低的社会成本化解矛盾纠纷,把群众的“小”案件办出好效果,不断为群众提供高效快捷的司法服务,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黄晶 王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