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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通道私建围墙妨碍邻里通行 桃源法院判决:拆墙复路!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09-22 09:18:28
摘要:修建的养猪场还未投入使用,就被邻居以重建老屋为由,在仓库门口修建了一堵围墙,仅能容一人通行,那么邻居私建围墙,妨碍出行,是否能起诉对方拆除呢?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漆河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据了解,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一家系邻居关系。2007年,张某在自家自留地修建了一座养猪场(未投入使用),猪场仓库大门朝向陈某家老屋经过的路口,门前原系一块历史上形成的荒地,可供车辆通行。2021年11月,陈某...

修建的养猪场还未投入使用,就被邻居以重建老屋为由,在仓库门口修建了一堵围墙,仅能容一人通行,那么邻居私建围墙,妨碍出行,是否能起诉对方拆除呢?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漆河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一家系邻居关系。2007年,张某在自家自留地修建了一座养猪场(未投入使用),猪场仓库大门朝向陈某家老屋经过的路口,门前原系一块历史上形成的荒地,可供车辆通行。

2021年11月,陈某家重建老屋,将前院地坪整体用渣土填高,占用了仓库门前路面,并在仓库门前约40公分的位置修建了围墙,导致仓库门前仅能容一人通行,仓库内放置的机器设备及物资均无法正常使用。

此后,在当地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张某与陈某先后订立了两次调解协议,均约定陈某将围墙及堆土铲除,留出能供车辆通行的道路,但最后陈某均未依约履行协议,张某无奈只能诉至法院。

经查证,张某与陈某发生争议的地界从历史上来说一直属于公共通道,不属于该两户的宅基地、或者自留地范围内,双方均不是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人,案涉地界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该通道进行合理使用。

经过法庭多次调解,陈某一家仍不同意自行移除堆土和拆除围墙,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一家限期拆除修建在张某家猪场仓库门前的围墙并将渣土铲平,并承担所有施工及人员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李佳霏 伍梦霞

编辑: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