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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车祸出院后死亡 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7-09-25 14:03:58
摘要:【案情】2017年2月20日19时30分,唐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洞庭大道沿线与常德大道交汇处时,遇余某骑电动三轮车沿相对方向行驶至该路口,由于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二车发生碰撞受损、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常德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查勘认定:唐某与余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余某受伤后被送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46天后出院,后因肺动脉体栓塞致呼吸循环衰竭,于2017年4月21日死亡,后未经尸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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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2月20日19时30分,唐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洞庭大道沿线与常德大道交汇处时,遇余某骑电动三轮车沿相对方向行驶至该路口,由于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二车发生碰撞受损、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常德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查勘认定:唐某与余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余某受伤后被送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46天后出院,后因肺动脉体栓塞致呼吸循环衰竭,于2017年4月21日死亡,后未经尸体检验直接火化安葬。因协商赔偿不成,余某家属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唐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事故损失69万多元。

【分歧】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方诉称:死者之前在小区绿化养护工作,进行过健康检查,都没有显示其自身有危急生命的病症;现有的病历及抢救记录都证实了系本次交通事故产生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本案死者死因不明,受害人出院14天后才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受害人亲属没有证据证实,鉴定部门的推断意见不具有科学性,无任何证据证明死于肺动脉栓塞且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

【审理】

受害人余某的死亡究竟是自身原因还是交通事故造成?主审法官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整个事故展开详细分析,经查阅受害人相关病历资料,结合法医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咨询的意见,认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右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并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下肢深静脉及髂静脉血栓形成、下腔静脉附壁血栓,其出院后因肺动脉拴塞致呼吸循环衰竭而亡,符合客观实际,对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余某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判决】

综上所述,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了这起交通事故案,受害者家属获赔45万多元。 (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廖莉芳 艾泽栋  )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