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法官悉心调解下,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7年到2022年,伍某某与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共6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伍某某从事普工岗位,工资采取计件月薪制,多劳多得。2022年10月24日,某实业有限公司以公司运营方案调整为由,要求伍某某3天内办理调岗手续,伍某某在正常时间坚持上班、打卡,并和公司负责人沟通、协调调岗事宜,但该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用公告形式以伍某某3天未办理调岗手续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伍某某诉至法院。
鼎城法院经审理了解到,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对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承办法官在休庭后分别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双方自2022年11月2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某实业有限公司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伍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人民币15000元。
近年来,鼎城法院坚持做好诉前调解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既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又减少了诉累,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司法的便捷与公正。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廖莉芳
编辑:易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