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借贷合意和交付行为,借贷合同一定有效吗?那可不一定!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案情简介
小豆与小明为朋友关系。2020年8月,小明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小豆借款,小豆手头无现金,遂使用自己信用卡的额度套现80000元交给小明。
2021年12月,双方结算后,小明向小豆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小豆现金80000元,于2022年9月1日之前还清。后小明未归还借款。2024年,小豆诉至鼎城法院,请求小明归还80000元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鼎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出借钱款的来源应为自有资金,小豆的行为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借贷合同无效,关于利息的约定条款亦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对小豆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因双方借贷合同无效,小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小明向小豆返还80000元。
法官说法
信用卡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用所发放的,让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的凭证。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因此,信用卡套现出借,违背了民间借贷资金来源的规范要求,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案中小豆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扰乱了金融秩序,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姚君
编辑:易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