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执行案款发放完毕,一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就此完结。杨某自2022年12月入职津市某公司工作,2024年4月15日,该公司扣除杨某2024年3月绩效。同日,杨某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给该公司,载明因公司随意克扣员工工资,现其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杨某就该事项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津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经审理查明,杨某离职的主要原因系公司未足额发放2024年3月绩效。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延期支付、少付、不付劳动报酬。最终,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拖欠杨某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该案判决后,承办法官耐心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工作,津市某公司积极履行了判决,杨某拿回了自己应得的报酬和补偿。
法官说法:劳动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也是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谭颖琳 刘雨薇
编辑: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