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借款人宋某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担保人王某对宋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8月,宋某因急需资金向周某借款100 000元,王某与宋某系朋友关系,出于朋友情谊及义气,王某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后,宋某仅归还了借款30 000元及利息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予偿还,周某在催讨未果的情况下将宋某、王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未在周某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清偿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王某自愿为宋某的借款进行担保,但未明确何种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王某应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日常生活中,人们为了顾及情谊为他人提供担保,结果一旦债务人不履行,担保人将面临偿还借款的义务,因此在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时,应谨慎签字,否则面临保证责任时,不会因一时好心而免除担保责任。(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龚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