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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擅闯古墓留“魅”影 损毁文物遭刑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7-11-17 13:17:28
摘要:今年上半年,临澧两村民因无视文物管理部门的通告擅闯当地古墓禁区并损毁文物,被法院依法判刑并处以了一定数额的罚金。原来,早在2009年4月,临澧县九里乡双峰村村民李某在位于该县九里楚墓群范围内的自己的自留山上开办了一家生产烟花鞭炮所用的粉土场,并租赁给邵某、陈某等人经营。2013年3月,九里楚墓群被国务院核定文化部确定的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临澧县文物局工作人员在该粉土场张贴了县政府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

今年上半年,临澧两村民因无视文物管理部门的通告擅闯当地古墓禁区并损毁文物,被法院依法判刑并处以了一定数额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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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早在2009年4月,临澧县九里乡双峰村村民李某在位于该县九里楚墓群范围内的自己的自留山上开办了一家生产烟花鞭炮所用的粉土场,并租赁给邵某、陈某等人经营。2013年3月,九里楚墓群被国务院核定文化部确定的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临澧县文物局工作人员在该粉土场张贴了县政府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管理的通告。2013年上半年,邵某、陈某等人将该粉土场转租给江某经营,同年下半年,郑某与江某共同经营该粉土场。自2013下半年至2014年8月,江某、郑某未经国家文物局同意,亦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在九里楚墓群内取土作业。临澧县文物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3月11日,2014年8月6日先后两次向江某送达了文物行政执法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江某予以签收并告知了郑某。二人明知在九里楚墓群取土作业会损毁战国时期的九里楚墓群,仍然继续作业,损毁了战国时期古墓葬一座。不久,二人相继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某、郑某故意损毁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文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在共同犯罪中,江某、郑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依法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李跃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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