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澧县法院受理了黄某、临澧县某管理处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该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确认双方经临澧县安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黄某与临澧县某管理处因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后到临澧县安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合同,临澧县某管理处给予黄某一系列补偿的调解协议。为克服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局限,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经过法院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就保障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通过此方式,也建立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高了办事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民众在发生纠纷后,可以选择到调解机构调解,而不是必须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马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