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带旋耕机临时借道通行,被无证驾驶未登记的摩托车追尾致摩托车主受伤,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4年7月17日晚上8点左右,刘某驾驶未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由张某驾驶的履带自走式旋耕机尾部相撞,造成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时,张某系结束上一家田间作业,准备晚上转场至下一家,事发路段无路灯。张某于2023年12月购买该旋耕机,未投保任何保险。
刘某将旋耕机操作人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赔付顺序,让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交强险的损失按照交警划责分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张某操作的履带自走式旋耕机,不属于轮式车辆,设计用途系田间作业,而非道路行驶,操作旋耕机也不需要获取驾驶证,其属于农业机械,不属于强制要求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应适用机动车交强险赔付规则,而应适用一般侵权归责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刘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追尾前方旋耕机,未尽到安全观察,谨慎驾驶的义务,是引发本次追尾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驾驶的履带自走式旋耕机属于农业机械,并非法定可在国道上正常通行的机动车,张某驾驶该旋耕机占用国道行驶,影响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增加了道路通行的安全隐患,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责任。
综上,考虑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责任,法院根据事发原因、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刘某与张某按照7:3的比例分摊责任。
双方收到法院判决后,均未上诉,且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当前正值春耕农忙关键时节,各类农业机械下地作业、跨地块转场频繁。农业机械为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在田间作业点之间短距离通行,临时借用道路,属于农业机械转场通行,并非法定意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因此农机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操作人不承担交强险先行赔偿责任。
但农机操作人在短距离转场通行过程中,应注意规范转场。尤其夜间抢工时,道路可视性差,易成为“隐形物体”,大幅增加追尾事故风险。因此,农机夜间转场时,务必做好安全警示义务,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开启警示灯、设置反光标识等,有效提醒过往机动车注意避让。
法官在此提醒:春耕农忙不误时,道路安全不松懈。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农业机械操作人员,都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需做到持证驾驶、车辆依法登记,农业机械操作人员需规范使用机械,共同维护道路通行安全。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殷玄子
编辑:邱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