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超期未换证,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理赔,从业资格证过期是否等同于无证从业?从业资格与驾驶资格有何法律区别?近日,汉寿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11月16日12时00分许,余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汉寿县汉寿大道中海加油站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同向右侧道由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载郭某)相撞,造成刘某、郭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余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系陈某雇请的员工,陈某为其所有的案涉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故郭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关于“操作人员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条款系免责条款,该条款含义规定不清,并未明确要求驾驶人取得何种许可证书或必备证书,难以认定所要求取得的许可证书是道路运输许可证或是要求驾驶人取得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作出了明确解释。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仅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员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并且本案有关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规范行业秩序,并不直接否定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事故发生时,余某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虽然已经过有效期,但其持有B2驾驶证,具有驾驶案涉车辆的资格。余某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过期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交警部门亦未将余某持有超过有效期限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车辆认定为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该条款存在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投保人责任义务、排除投保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无效且对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免责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判决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从业资格证不等于驾驶资格证,从业资格证是对从事货运、客运经营的职业门槛要求,而驾驶资格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机动车上路的基本安全要求,司机只要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就能证明其具备安全驾驶的技术能力,从业资格证是否过期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从业资格证过期,保险公司不能一概免责。当然,这不等于鼓励违规,司机及运输公司应当及时年审、换证,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这样认定的意义在于,既尊重了行政管理的独立性,又把握了保险责任的因果边界。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王煜
编辑:邱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