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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假冰”!汉寿法院审结首例涉新列管MDPiHP毒品案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6-11-04 08:53:15
摘要:随着国家禁毒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新型毒品替代品不断涌现。2026年6月17日,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将二氟乙咪酯等16种物质(包含MDPiHP等9种合成卡西酮类物质)正式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并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贩卖新型毒品案。该案系上述新规施行以来,汉寿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列管物质MDPiHP的毒品犯罪案件。2026年7月,...

随着国家禁毒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新型毒品替代品不断涌现。2026年6月17日,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将二氟乙咪酯等16种物质(包含MDPiHP等9种合成卡西酮类物质)正式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并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贩卖新型毒品案。该案系上述新规施行以来,汉寿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列管物质MDPiHP的毒品犯罪案件。

2026年7月,被告人杨某在明知“假冰”(主要成分为新列管的MDPiHP)属于国家管制毒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通过“代购”并“截留”的方式向他人贩卖含有MDPiHP成分的毒品“假冰”共计1.2余克,并从中牟取0.3余克供自己吸食。

汉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合成卡西酮类物质是全球滥用最严重的兴奋剂类毒品之一。此次新列管的MDPiHP,是冰毒的“远房亲戚”,常被伪装成“假冰”、“浴盐”等进行售卖。这类新型精神活性物质成瘾性极强,吸食后极人体会出现高度亢奋、幻觉妄想、偏执暴戾等症状;长期滥用会对心脑血管、肝肾功能造成不可逆损伤,严重时可引发横纹肌溶解、器官衰竭甚至猝死,成瘾性与危害性远超普通传统毒品。

法官提醒:一是认清新型毒品伪装。切勿因好奇、追求刺激或轻信“不上瘾”的谎言去尝试任何不明物质,特别是所谓的“假冰”、“上头电子烟”等,一旦沾染,悔恨终生。二是代购、截留同属贩毒。帮人“代购”毒品并从中截留、牟利,在法律上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而沦为毒贩的帮凶。

珍爱生命,拒绝毒品,从每一个人做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王治栋

编辑:高向东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