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澧县法院受理了湖南省某公司与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因该案的租赁物为不动产,该案为涉不动产的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该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该院发现该案的租赁物为位于临澧县的某房屋,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该协议管辖是无效的,该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于合同类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协议管辖的法院。但是协议管辖是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的,对于涉及不动产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是专属管辖的范围,协议管辖对于此类纠纷是无效的。(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马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