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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裁定案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06-08 17:46:04
摘要: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裁定案,被告人王某军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追缴犯罪所得。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军分四次共向何某义借款55.1万元,后因王某军未按期还款,何某义遂诉至宁远县人民法院。宁远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6年月11月8日对王某军、李某林位于宁远县舜陵街道印山花园的一套房屋进行了查封。被告人王某军在收到裁定书后,于2017年5月10日将已被法院查封...

 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裁定案,被告人王某军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追缴犯罪所得。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军分四次共向何某义借款55.1万元,后因王某军未按期还款,何某义遂诉至宁远县人民法院。宁远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6年月11月8日对王某军、李某林位于宁远县舜陵街道印山花园的一套房屋进行了查封。被告人王某军在收到裁定书后,于2017年5月10日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以6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姜某。王某军除还银行按揭贷款203538元外,携其余款项逃走,致何某义债务无法兑现。因该房屋已被法院裁定查封,姜某购买的涉案房屋也无法过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军于2017年11月26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军在人民法院的查封裁定送达生效后,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将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出卖,未将价款交给人民法院保存或给付债权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潘彦军   于来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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