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对一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黄某清司法拘留15日。
据悉,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华与被执行人黄某清、刘某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津市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清、刘某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共同向申请执行人田某华支付饲料款190528元,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12月,黄某清获得了政府畜禽退养补偿款合计人民币480600元,但黄某清并未偿还判决确定的饲料款,而用于偿还本案之外的个人债务。7月9日,执行干警再次释法明理做其思想工作,要求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黄某清却拒不履行执行款,法院根据黄某清的行为,对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津市法院将继续加大对不如实报告财产,逃避、规避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的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保持高压态势,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张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