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引以为戒!湖南汉寿2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行政处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2-12-05 10:15:04
摘要:疫情当前,筑牢防疫屏障,守护汉寿平安,是每位汉寿人应尽的义务。但仍有少数群众无视疫情防控规定,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造成疫情传播潜在风险。这样做后果很严重!无心之过,警告教育11月25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卢某红(男,62岁,汉寿县沧港镇人)驾驶一辆摩托车从常德西洞庭方向沿省道S224进入汉寿县城,在途经罐头嘴镇盘古村健康服务点时,因忘带手机无法扫场所码,不愿意原路返回拿手机而强行加速冲关,以此逃避疫情防控检...

疫情当前,筑牢防疫屏障,守护汉寿平安,是每位汉寿人应尽的义务。但仍有少数群众无视疫情防控规定,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造成疫情传播潜在风险。这样做后果很严重!

无心之过,警告教育

11月25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卢某红(男,62岁,汉寿县沧港镇人)驾驶一辆摩托车从常德西洞庭方向沿省道S224进入汉寿县城,在途经罐头嘴镇盘古村健康服务点时,因忘带手机无法扫场所码,不愿意原路返回拿手机而强行加速冲关,以此逃避疫情防控检查。

考虑到卢某红强行冲关的真实意图,并非恶意违背疫情防控规定,且主动认错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汉寿县公安局决定从轻处罚,对卢某红处行政警告。

恶意滋事,行政拘留

11月26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饶某武(男,43岁,常德市西湖管理区人)和张某波(男,34岁,常德市西湖管理区人)酒后乘车返回汉寿县城,在途经两地交界地罐头嘴镇福兴村健康服务点时,饶某武拒不配合防疫检查工作,现场滋事闹事,民警劝诫后仍不听劝阻,并且无故拦截车辆通行;民警在强制传唤饶某武时,遭到张某波的恶意阻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汉寿县公安局决定对饶某武处15日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汉寿县公安局决定对张某波处5日行政拘留。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各项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防疫政策要求,积极配合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和义务。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汉寿公安将依法严厉查处。

来源:汉寿公安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