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捍卫法律尊严,有效维护法律权威,人民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公然挑衅公安机关执法权威,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终将会自食恶果。
2025年2月11日,汉寿县蒋家嘴镇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钓区内,黄某某与两名同伴无视禁钓标识违规垂钓,面对执法人员的依法劝阻,黄某某不仅拒绝配合收缴钓具,更是公然挑衅执法,导致执法人员跌落湖水。
最终,黄某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表现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具体表现主要有:
一、言语方面。侮辱谩骂:对人民警察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威胁恐吓:对人民警察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人民警察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二、肢体方面。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使人民警察不能接近或带走执法对象;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不以造成人民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人民警察执行公务,造成人民警察伤亡或者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三、其他方面。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者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行职务现场混乱。
来源:指尖新闻
编辑:刘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