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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非法入境心不安,投案自首被减轻处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07-20 09:45:51
摘要:7月19日,刚从桃源县公安局拘留所出来的越南籍女子SAN THI KEN,对前来接她的办案民警感叹道:“我会申请办理合法签证手续后再回中国合法居留的,谢谢你们!”原来,2014年3月上旬,越南籍女子SAN THI KEN持旅游证件从中越边境河口口岸进入中国云南,在云南停留期间认识了在云南务工的热市镇青年男子郑某,两人很快产生好感,但由于签证允许SAN THI KEN停留的时间短,SAN THI KEN不久就回国了...

7月19日,刚从桃源县公安局拘留所出来的越南籍女子SAN THI KEN,对前来接她的办案民警感叹道:“我会申请办理合法签证手续后再回中国合法居留的,谢谢你们!”

原来,2014年3月上旬,越南籍女子SAN THI KEN持旅游证件从中越边境河口口岸进入中国云南,在云南停留期间认识了在云南务工的热市镇青年男子郑某,两人很快产生好感,但由于签证允许SAN THI KEN停留的时间短,SAN THI KEN不久就回国了。回国后,SAN THI KEN无法停止对郑某的想念,想要回到郑某的身边。于是SAN THI KEN在没有办理护照和合法签证的情况下两次从中越边境河口口岸附近偷渡进入云南与郑某某相会同居,并于2014年12月24日在中国生育了一男孩。

此后,SAN THI KEN和郑某一直在云南省、海南省等地务工,然而因非法入境,SAN THI KEN心中一直惴惴不安。2018年7月10日,她在越南驻广西南宁市领事馆办理了一个普通护照后,便来到桃源热市镇郑某家中,经多方打听,知道自己的护照没有获得签证仍然不能合法出境,心中越来越不安。7月16日,SAN THI KEN鼓起勇气走进了桃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主动交代了其非法入境的违法事实。

当天,桃源县公安局在调查核实后,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做出行政拘留三日并限期出境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 熊飞 向志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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