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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退休人员再工作的法律关系探究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25 16:50:27
摘要:近年来,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层出不穷。实践中,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而又经常否认与退休人员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借此恶意规避用工责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损害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那么,退休人员再工作,在什么情况下认定为劳动关系?在什么情况下认定为劳务关系?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意义在哪?(一)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由国务院等政府部门经过一系列的政府法规等文件加以确认的。现行的法定退...

近年来,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层出不穷。实践中,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而又经常否认与退休人员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借此恶意规避用工责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损害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那么,退休人员再工作,在什么情况下认定为劳动关系?在什么情况下认定为劳务关系?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意义在哪?

(一)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

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由国务院等政府部门经过一系列的政府法规等文件加以确认的。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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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休人员的类型及法律规定

目前退休人员再就业的人员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再就业;第二种是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因为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而无法享受,或因为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而无法享受)的人员;第三种是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但其没有办理相应退休手续,延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一种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了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所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第一种情况,超龄劳动者再就业时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第二种,第三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司法解释三”的理解和适用中做出了回复,即按照“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精神,上述两种情形,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即这两种情况的退休人员再就业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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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的意义

之所以区别退休人员再工作的法律关系,是因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高于民法、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类特别的雇佣关系, 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 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法没有规定的, 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而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高于民法、合同法。

2、保护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体现国家干预, 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 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 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不得协商变更。 劳务关系中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 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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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务关系当事人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 还有行政上的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劳务关系当事人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 (作者系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 陈平凡 石云璇)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