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的表述在法律上还包括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所以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都可以参照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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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主的权利
例1:甲的名牌包丢失,被乙拾得,乙谎称是自己买的,并将该名牌包以正常二手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给丙。由于丙不知情,故为善意受让人。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遗失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但为了保护善意受让人丙的交易安全,甲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购买名牌包之日起两年内行使权利。甲未行使的,两年期满,丙善意取得该包的所有权,甲也无权要求丙返还了。
例2:甲的名牌包丢失,被乙拾得,乙正想要一个同款名牌包,于是占为己有,直到甲找上门来。或者甲将名牌包卖給知情的丙,即丙知道这是遗失物。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甲仍有权请求乙返还该包,由于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甲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作者系芙蓉律师事务所 陈平凡 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