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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新春消费避免跌入这些坑!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1-23 15:44:10
摘要:到了年终岁末,很多商家都打出“年终特惠”的旗号来促销商品,这背后既有真促销,也有假特惠,可以说是套路满满,稍不留神就会中了商家的圈套。比如一些商家玩先提价再降价的把戏,诱使消费者上当;再比如一些商家宣传买一送三,结果却是买一双鞋子送三双袜子,存在误导消费者的用意;还有的采取抽奖的方式,在消费者购买了东西以后,告知可以抽奖,轻易中奖后,就需要交付一定的费用,其实就是打着中奖的幌子让消费者掏钱买商品。...

到了年终岁末,很多商家都打出“年终特惠”的旗号来促销商品,这背后既有真促销,也有假特惠,可以说是套路满满,稍不留神就会中了商家的圈套。

比如一些商家玩先提价再降价的把戏,诱使消费者上当;再比如一些商家宣传买一送三,结果却是买一双鞋子送三双袜子,存在误导消费者的用意;还有的采取抽奖的方式,在消费者购买了东西以后,告知可以抽奖,轻易中奖后,就需要交付一定的费用,其实就是打着中奖的幌子让消费者掏钱买商品。

因此,作为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其中,尤其要注意的有以下三点:

一、各类预付式消费

每年到了年终岁末,美容美发、健身娱乐、洗车洗衣、家政服务等等,都开始大肆吆喝,卖力推销自己的预付卡。商家通过预付式消费实现资本的快速累积,消费者也能享受到折扣等福利,本是双赢,但这种消费模式并非建立在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上。

在进行“预付式”消费过程中,许多人并没耐心地将商家出具的合同仔细读完,而实际上,这些合同包含着很多霸王条款,商家把消费者的违约行为在条款中清晰标注,却对自己的违约行为避而不谈,或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为名而一笔带过。商家出现侵权行为,消费者才发现合同中漏洞百出、甚至维权无据。

对此,特别提醒,消费者应慎重办理预付式消费卡,并考虑后期风险,办卡前应详细了解商家的证照情况、经营规模、市场口碑和社会信誉,切勿轻信广告和商家的口头承诺。最好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尽量要求商家盖公章,明确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限制性约定,并索取发票、保存交易记录等。

二、各种低价游活动

年底也是传统的旅游旺季,许多旅行社借着低价的名义,与导游、导购联手使诈,致使一大批消费者上当受骗,具体表现为:许多商家打着“零团费”、“负团费”的口号进行广告营销,消费者在报团时缴纳很低的费用,到了旅游地点却被强行拉去购物点消费,一些旅游从业者言语挤兑甚至要挟恐吓消费者购物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样一来,就让低价游变成了一个隐藏的“消费陷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尽管我国已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来约束管理低价游,但政策的实施还是存在难度导致无法落实,像低价游这样的消费陷阱依然屡禁不止。因此,游客在报名旅游的时候,还是要自觉远离低价游、零团费,不要抱着占便宜的心理,以免最终引起消费纠纷。

三、注意区分“定金”和“订金”

年末购物消费中,有些年夜饭预定、预售商品等需要预订交费的情形下,应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若一方违约,须双倍返还。

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赔偿金额另由双方协商解决,一般是以违约期限的银行利息为参考标准。

因此,一般情况下最好预交“定金”,而不是“订金”,若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对于定金与违约金可择一适用。

最后提醒:消费者一定要保留好消费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先行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各级行政部门或消委组织投诉。消费者若发现有任何欺诈行为或者伪劣产品,都可以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投诉,工商部门会及时进行处理。如果涉及到生命财产安全,则有必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作者系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钟文科)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