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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羁押必要性审查那些事儿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4-12 10:52:03
摘要:导语: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措施,但也可能侵犯到公民人身自由权。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作为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其目的就是保障人权,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一、人违法被抓起来后为什么又给放了,是不是有黑幕?这个还真不是。根据...

 

导语: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措施,但也可能侵犯到公民人身自由权。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作为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其目的就是保障人权,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

一、人违法被抓起来后为什么又给放了,是不是有黑幕?

这个还真不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被逮捕,但是如果案件证据或者案件事实及情节发生变化,犯罪事实可能不是嫌疑人所为,可能判处无罪;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或者案情轻微,认罪悔罪,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形,经审查,可以改变强制措施。这不但可以降低羁押率,还能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呢?怎样申请?向谁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申请,检察官也可以依职权开展审查;同时根据上级交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或者看守所建议等。主动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查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三、看守所那么多人怎么审查的过来呢?会不会放错人?

一般来说,对于涉黑、涉恶、涉毒等严重犯罪分子,一般不予审查,但法定特殊情形有例外;而对于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的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具有悔罪、坦白、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初犯、偶犯、过失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从犯、胁从犯等进行重点审查。

四、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检察院会怎样处理呢?

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检部门立案,开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承办人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经审批后向办案单位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或者《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函》,办案单位依法办理并回复,承办人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办案单位采纳的话,在押人员就会被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作者系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冯晓辉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