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芙蓉普法】疫情期间,买卖合同履行的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3-05 09:18:04
摘要:导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众多企业的复产复工受阻,对买卖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影响。在此情形下,国内买卖合同及涉外买卖合同的履行会产生哪些法律问题?买卖双方又该如何应对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对此,芙蓉律师事务所搜集整理了如下相关问题及专业律师作出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在国内的买卖合同中,如果确因此次疫情客观导致无法交付或无法按期交付,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政府延迟复工、交通管制措施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

 

导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众多企业的复产复工受阻,对买卖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影响。在此情形下,国内买卖合同及涉外买卖合同的履行会产生哪些法律问题?买卖双方又该如何应对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对此,芙蓉律师事务所搜集整理了如下相关问题及专业律师作出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在国内的买卖合同中,如果确因此次疫情客观导致无法交付或无法按期交付,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政府延迟复工、交通管制措施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属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应根据疫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责。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故如果是迟延履行后发生肺炎疫情的,不能免除责任。

在涉外买卖合同中,如果确因此次疫情客观导致无法交付或无法按期交付,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若已经在合同中将重大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则双方可以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中止履行。同时,应视合同性质决定是否发生了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结果,若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但是,若疫情对合同履行有影响,但是未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可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按照双方协商结果进行。不论如何,首先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发生此种疫情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同时建议您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在涉外买卖合同中,因此次疫情客观导致出卖方无法交付或无法按期交付,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吗?出卖方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一部分义务吗?出卖方现在应该怎么做才能减少损失?

国际贸易中尤其重视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重点应该首先关注合同文本。如果合同中约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而买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公约》第7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此次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国际贸易中普遍认可的不可抗力,目前各国没有统一的意见,联合国卫生组织也未出台相关决议,所以还是要根据“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这三个准则来确定。

如果出卖方因政府颁布强制措施停产停业、受到交通管制,应属于不可抗力,可以要求迟延履行或解除合同。首先,出卖方应当在第一时间把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情况通知买受方,尽可能减少买受方的损失;其次,一旦疫情结束,应当及时返工,不得再以不可抗力为由拖延;再次,不可抗力条款只能排除出卖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买受方仍有权采取要求出卖方交付替代物、降低价金等救济措施。

如果出卖方并没有受到政府强制措施、能够克服障碍的,则不属于不可抗力。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艰难情势规则”(hardship)与买方协商处理。艰难情势规则出自公平原则,是指由于不能预见、不能为当事人所控制的意外事件的发生,导致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一方所获履约价值减少,双方均衡关系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的情况,至于是否可以克服则在所不论。由此,可以向买家说明理由,双方重新谈判,从而变更合同、减少履行标的数量或变更履行期限。

受此次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还可以采取哪些举措减少损失?

2020年1月30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方微信号发布通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相关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企业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需要准备或提供哪些材料?

申办不可抗力证明需要企业提供如下资料:企业所在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企业作为供货方应如何应对?

企业应当对照合同条款检查是否可以按期履行供货义务。如因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期履行的,应当及时发函明确告知客户并告知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来推迟履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相关通知作为依据。如因疫情影响,企业完全无法履行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企业可以立即向客户发送希望解除合同的通知,同时将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原因明确告知客户,并附上政府部门的相关通知作为依据。

企业作为收货方应如何应对?

应当立即向供应商核实合同(未来的)供货情况。如供应商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履行合同的,企业应评估不能按期履行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程度,如影响程度不大的,则与供应商商定推迟履行的时间。如发生不能按期履行将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供应商完全无法履行之情况的,企业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及时做好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相关货物的准备。尤其要注意,供货方收到对方发出的遭遇不可抗力通知后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将自行承担损失。(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