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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普法】疫情期间,社会和商业保险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3-06 09:01:17
摘要:导言:在疫情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企业生产复工的情况下,社会和商业保险是对个人和企业的一道保护屏障,因而了解疫情期间社会和商业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十分有必要。对此,芙蓉律师事务所搜集整理了如下相关问题及专业解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因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购买的商业保险能否赔付?哪些商业保险可以赔付?根据我国保险法第 10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

 

导言:在疫情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企业生产复工的情况下,社会和商业保险是对个人和企业的一道保护屏障,因而了解疫情期间社会和商业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十分有必要。对此,芙蓉律师事务所搜集整理了如下相关问题及专业解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因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购买的商业保险能否赔付?哪些商业保险可以赔付?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 10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

商业医疗保险,通常是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赔付。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赔付,在社会医疗保险赔付后产生的其他医疗费用,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如 确诊前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住院费用社会保险报销差额、住院补贴等,均可依据保险合同得到赔付。

重疾险,只能赔付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疾病,并且要达到相应的赔付条件。由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在保险条款明确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以,新冠肺炎不能按照已约定的病种进行赔付。但是,如果是因新冠肺炎引发了保险条款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或者达到某种疾病状态,如中度昏迷、深度昏迷、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等,是可以理赔的。

寿险,只有达到身故或者合同约定的残疾标准才可赔付。

意外险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因肺炎本身属疾病,不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意外事件”,因此意外险不予赔付。

特别提示:目前各大保险公司根据此次疫情出台了相关保险政策,如取消诊疗项目限制、取消免赔额、取消定点医院限制等,请在保险理赔时予以重点关注。

投保人签保险单并缴纳了保费,因疫情原因未签订书面保险合同,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按照保险销售流程,在出售一份保险时,保险公司代理人会对投保人介绍保险条款主要内容,保险条款通常为专业格式条款。

在投保人签投保单并交纳保费后,等于投保人已接受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要约,投保人交费行为是针对保险公司的要约而做出的承诺,此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书面保险合同只是对双方已经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的一种书面表现形式。如果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承保条件的,此时发生举证责任倒置,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收取保费后原则上可以认定双方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如果事前订立保险合同,后受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而未缴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是否生效?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据此可知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只要达成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保险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交纳保费是投保人所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通常会约定有关“未交保险费,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交付保费后才生效”之类的特别注明是合法有效的,这种约定使得保险合同成为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即如果投保人交付保费则保险合同生效;如果不交付保费,虽然合同成立,但由于欠缺生效条件,合同不生效。对于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而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保险合同宽限期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未按时交纳续期保费所给予的宽限时间,法定宽限期为60天。保险法规定在60天宽限期内,即使没有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要承担保险责任,但要从赔付金额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如若过了60天宽限期投保人仍未足额交纳续期保费,则保险合同将会中止。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在续期保费交纳期限截止后60天内,即使未交纳续期保费,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企业(特别是运输企业)因疫情而停产停业导致收入减少,企业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减免停业期间的财产险保费或缓交保费?

保险合同如对此情况有减免保费或缓交保费的约定的,按约定履行。

如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则投保人不能直接引用不可抗力作为减免保费的抗辩理由,但可以作为协商保费的减免和缓交的理由,因为疫情已经造成了武汉地区大规模公共交通停运、工厂停工现状,运输企业没有任何收入。

同时在车辆停运期间,保险公司作为车辆承保单位,理论上在本时间段不承担任何风险,因此没有加重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在交通工具非企业自身原因停运的情况下,让企业独自承担非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

从这个角度考虑,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对保险费进行适当减免。(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