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全球化经济圈的形成,各国间相互的贸易往来明显增多,各地区经济互补性增强。
外贸环境的优化,跨国业务增长的速度目前,导致世界范围的走私犯罪行为日益猖獗。
目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已然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比较严重的犯罪之一。
渗透到各行各业,走私犯罪的方式手段日新月异,如何解释刑法来认定新型犯罪的构成特征并正确适用刑罚已成为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王长山律师团队旨在倾力为客户解决一切法律难题。
因此对2019年度广东省地区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公开案例进行了公开汇总整理,多维度剖析了235判决,希望能提供给大家更多的直观的信息,对研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有所帮助。
检索方法
1.案例来源:Alpha 案例库
2.检索日期:2020年3月24日
3.检索年份:2019年度
4.范围限定:广东省
5.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6.案件数量:595
案件数量变化趋势
根据 Alpha 案例库统计显示,2019年度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裁判文书为595份,判决235,裁定书313份,通知书44份,决定书2份。
由图可见,2019年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产生的案件数量每个月平均数为49个案件左右,其中最高在九月份的案件数量有90个,最低在十月份的案件数量有30个,这证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件数量一直处于比较大的一个基数。
司法裁判结果宏观分析
一:刑期分析:
在235份有参考价值的判决书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决结果主要集中在:刑期为三年以下,占总数的70%。
二:罚金分析
从上图可以看出,被判处罚金包含罚金的一万元以上的判决案例数量最多,共85份,约占总数的百分之41%。
三:程序分析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224件,二审案件有11件。
四:综合分析
综上,2019年度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的235份判决书中,被判处刑期3年以下的数量为164份,占比为总数的70%;判处罚金1万元至5万元区间的占比最大,约占比41%;程序以一审程序为主,少数启动二审。
由此可见,涉案人员中,判决主刑全部为有期徒刑,但刑期为三年以下的占比高,轻刑率较高。
一审裁判结果分析
一:刑期分析
235份具有参考价值的判决书中,一审判决书共224份,在224份一审判决书中,大部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判决结果主要集中在:三年以下,数量合计有82%。
二:罚金分析
从上图可看出,224份一审判决书中被判处罚金1万元的判决书数量居多,共88份,约占总数的44%。
三:综合分析
综上,2019年度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的224份一审判决书中,被判刑期在3年以下的数量占比为总数的82%;判处罚金在1万元的占比最大,约占比44%。
二审及再审裁判结果分析
235份有参考价值的判决书中,进入二审程序或再审的案件共为11份,其中二审判决书共11份,未公开判决书一份(故有效判决书为10份)裁判结果如下:
本次报告并对10份判决书的裁判结果进行了比较,并将二审或再审的结果与一审裁判结果做了对比分析,如下:
对比结果法律分析:
六份做了部分改判的判决书,上级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具体做了如下相应的纠正:
1:(2018)粤刑终1565号,将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八十万元,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减少刑期的原因主要是(2018)粤刑终1565号,对上诉人主从犯身份的重新认定等原因。
2:(2019)粤刑终497号,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是对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在自首情节上考量。
3:(2018)粤刑终1567号,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改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原审判决对叶绍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的罚金刑畸重,造成与其他同案人之间明显量刑失衡,应予以纠正,对上诉人叶绍文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予以采纳。
4:(2018)粤刑终1053号,对三被告的罪名进行纠正,由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罪改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谢卓玲量刑不适当,且未认定王兴权是主犯等认定应予纠正。
5:(2018)粤刑终919号,唯认定上诉人时山中为主犯及对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判决中主要在自首和立功情节上考量。
刑事处罚风险的法律评估
一:何为刑法中的“走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纳税款的行为。
因此刑法中的走私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具体行为多种多样,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
(1)通关走私。
指行为人通过海关进出境,采取伪报、瞒报、低报、伪装、藏匿等手段走私。这种方式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比例比较大。
(2)后续走私。
指行为人先合法地进口了货物、物品,而后违法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擅自销售牟利。
(3)绕关走私。
即不通过海关监管区而非法绕关走私。
二:该罪的处罚标准
《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
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上述法条可知,目前我国对犯该罪的行为做了阶梯式的处罚标准。且对情节的考量也决定了量刑的轻重。
❶第一阶梯:一般数额,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❷第二阶梯:数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❸第三阶梯:数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合本报告对2018年度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的235份判决书的分析结果可得知,法院对犯该罪的裁判结果始终未偏离法条。
三、犯本罪后如何降低刑事处罚
本次报告中的235份判决书中,大部分判决书的裁判结果都有减少刑期的情况,通过对235份判决书的分析,被减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动向法院退赃,缴纳罚金;
2:有自首和立功的表现;
3:聘请专业的辩护律师;
故犯本罪后,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并主动退赃、缴纳罚金,如果能够自首或有立功机会,应主动自首,积极立功,以减轻刑事处罚。
作者简介
王长山
王长山为芙蓉律师事务所常驻广州的律师。
其主要业务领域为家族法律顾问、刑事辩护、风险防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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