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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2020年度第一次每周案例研讨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4-28 17:41:17
摘要:4月27日,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2020年度第一次每周案例研讨会,头脑风暴重启。本次周例会由陈平凡律师、张梅律师担任导师,参与例会的各位律师针对三个案例进行了激烈讨论,并发表了各自的深刻见解。案例一某运营商推出“一元嗨购12G”活动,在协议中规定消费者办理该活动之后不办理销号、转网业务,如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约,应向某运营商支付提前解约的违约金。某消费者在办理该活动之后,因某必要原因必须办理携号转网,按照...

 

4月27日,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2020年度第一次每周案例研讨会,头脑风暴重启。本次周例会由陈平凡律师、张梅律师担任导师,参与例会的各位律师针对三个案例进行了激烈讨论,并发表了各自的深刻见解。

案例一

某运营商推出“一元嗨购12G”活动,在协议中规定消费者办理该活动之后不办理销号、转网业务,如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约,应向某运营商支付提前解约的违约金。某消费者在办理该活动之后,因某必要原因必须办理携号转网,按照活动协议,该消费者需支付256元的违约金。

问题

1、违约金是否过高,该协议中的提前解约条款是否是霸王条款?

2、这个案子要从哪个方面进行突破?

律师观点

1、首先要从协议整体来看,不能只看提前解约这一条款。消费者有选择权,该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因此要从协议整体看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消费者从该活动获得的利益足够弥补限制转网这一义务,则该协议不够成霸王条款。

2、该协议实质上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该案的关键在于该格式条款是否对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自身义务的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可以从这一方面找突破口。

案例二

2011年7月8日甲乙双方签订《产品供应合同》,约定期限为2011年-2027年共16年。乙方(原告)是制氧站,为甲方(被告)提供氧气使用。合同约定甲方免费提供土地修建制氧站,乙方代替甲方修建循环水系统部分,采用加价1分钱的方式补偿乙方。甲方于2010年12月20日以土地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期限10年。甲方于2015年申请破产,2016年将土地转让给第三人。

问题

1、制氧站的设备等其他设施与土地是否形成地上定着物的法律关系?制氧站是否可以主张对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包含全部占地面积)?

2、土地抵押登记在先致使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是否可以主张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3、《产品供应合同》明确约定是免费租赁,是否可以合作投资实质主张对抗物权变动?

4、对方破产,守约方的间接损失,是否可以形成优先购买权?

律师观点

1、本案设备等与土地形成一个系统,这种情况下会涉及到附合。附合一般要看谁吸收谁的问题,即价值大的吸收价值小的,形成一个整体。在该案中如果制氧站的设备价值比土地使用权价值大,那么设备与土地形成了地上定着物的法律关系。

不可主张,因为制氧站始终没有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2、不能主张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只能主张地上建筑物使用权。土地权利和地上建筑物权利是两种关系,在土地使用权没有取得的情况下,只能主张地上建筑物使用权。

3、不可主张,合同约定免费租赁是免租金,物权变动是以登记为准,与租金没有关系。

4、不成立优先受偿权,《破产法》对优先债权有明确规定,优先受偿权要按照破产法理解,本案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优先债权。

案例三

A公司从B公司出发两批二手设备共计11台,委托甲等五人托运和销售。现甲卖了其中三台设备,把两台设备款500万元打入A公司账户,A公司又把500万元转到甲账户上作为还款(当时A公司购11台设备时向甲借款600万元)余款100万元,法院判决由A公司经理(非股东,系实际控制人)乙偿还。现余下8台设备由甲占有。

问题

A公司通过哪些法律途径从甲手里拿回8台设备(或设备款)?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律师观点

1、首选刑事途径,甲的行为属于侵占行为,但是否构成侵占罪还需结合其他方面(比如数额)来判断。

2、通过刑事途径解决本案需要明确犯罪事实与理由,以及法律依据等;需要准备能够证明甲侵占设备的证据材料。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