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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例会,看律师各显神通碰撞思维火花!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6-03 16:52:16
摘要:6月1日,又到了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一的案例研讨时间。本次例会导师为孙治钢律师、胡伟华律师,本次例会一共针对四个案例展开了激烈讨论。案例一原告李先生与被告珠海某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李先生承包该项目一共32层的木工工程施工。但李先生在施工到第6层的时候,珠海某公司单方告知李先生解除合同,强制要求李先生退场,故李先生无法再对承包工程大楼的第7-32层进行木工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单价34元/平方米结...

6月1日,又到了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一的案例研讨时间。本次例会导师为孙治钢律师、胡伟华律师,本次例会一共针对四个案例展开了激烈讨论。

案例一

原告李先生与被告珠海某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李先生承包该项目一共32层的木工工程施工。但李先生在施工到第6层的时候,珠海某公司单方告知李先生解除合同,强制要求李先生退场,故李先生无法再对承包工程大楼的第7-32层进行木工施工。

合同中约定按照单价34元/平方米结算,是以李先生承包整栋楼为前提订立的,而此时因珠海某公司强制其退场导致第7-32层无法进行木工施工,会导致李先生遭受严重损失。李先生诉前对已建楼层造价进行评估,该实际造价有200多万元,而按照合同约定单价计算则只有100多万元,因此双方就结算金额产生了争议。

问题

1、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34元/平方米的单价约定是否有效?

2、如果34元/平方米的单价约定有效,原告中途被强制退场,完成了工程量大且负责了工程量大的地下室,7—32层赚钱部分被强制不让继续履行合同,已完成工程量仍按照34元/平方米结算原告会亏损,能否以此为由要求变更结算单价?

3、诉讼中,如果对方坚持34元/平方米结算,无需做鉴定,法院是否会认可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造价而判决?

律师观点

1、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某某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单方提供的诉前鉴定很难获得法官认可,作为证据提交尚可,但作为诉讼主张难以成立。

3、建议两种方案,一是找到相关专家做个专家意见,对该证据进行佐证;二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待法官决定后重新评估,争取按照李先生施工真实造价确定最终结算价格。

案例二

原告女(委托人)与被告男协议离婚,共有4套安置房,约定原告可分得1套安置房。2019年9月第一套安置房分配,被告以户主名义参与抽签分房,并与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交了剩余房款契税等,其父亲将该房与其他房一并做了基础装修,基础装修完工后,被告为了另外房产的抽签机会,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将该房给原告,被告房子钥匙及所有合同等资料交给原告,原告将房款、装修款支付给被告父亲,现原告已实际占有并使用。因暂不能办房产证,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办公证确认权属等相关手续,被告拒不配合。现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题

该案是确认之诉还是给付之诉?该案是否有诉讼风险?分别是哪些呢?

律师观点

因安置房的特殊性,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因政策原因,无法保障其中哪一套由女方所有。诉讼风险较大,向法院申请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都不具备充足的法律理由。建议找到拆迁办申请确权、要求确认其中一套房屋归女方所有或者考虑走信访程序。

案例三

委托人于2010年入职某公司。2020年初因疫情原因,2020.2.12公司发布《停工待岗期间意见征求函》向委托人表示停工待岗期间为自2020年2月10日至公司通知复式之日止。期间工资按1445元每月支付、购买五险一金、同时发了《延期复式问题的解释及说明》。2020年4月、5月,委托人得知所在部门绝大部分人已返岗,且在委托人岗位已招聘新员工,但仍未通知委托人上班,委托人于5月初向公司提交了返岗复工申请书等文件,公司的答复是继续待岗。

问题

是否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律师观点

不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但持续低薪待岗的确侵害了委托人利益,建议寻找公司在该同岗位新招员工的证据。或者要求继续待岗期间的薪酬全额支付,或者公司尽快安排工作,否则将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赔偿经济赔偿金。

案例四

委托人与男方同居12年,且育有两个孩子。在同居期间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第一条:如果双方分手,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需提供全部抚养费。在通知女方的前提下男方可自由带孩子外出游玩。第二条:女方名下存款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当将名下存款200万元给女方。女方名下小车归女方所有。”

签订该协议后双方登记结婚,现关于婚前双方协议中第二条“女方名下存款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当将名下存款200万元给女方。”这一条的真实意思表示产生纠纷,男方认为这是在分手后才能发生的财产转移,而女方则认为这是普通的财产转移协议。

问题

如何能保障女方权益?

律师观点

建议从签订协议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入手,一般签订分手协议是在感情出现问题时签订,但签订协议后双方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就此切入向法官说明这是感情良好状态时签订的协议。使法官认为这是普通的单独列出的财产转移协议。

本周的周例会干货满满,在场律师皆表示受益匪浅。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一的周例会,不仅仅是芙蓉所各位律师对所遇到问题的探讨与交流,更是大家不断学习、互相促进的过程。期待未来能有越来越多的同行参与进来,共同交流与成长!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