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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案例研讨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6-23 17:25:01
摘要:2020年6月22日,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导师为张梅律师、胡伟华律师,本次例会针对一个案例展开了激烈讨论。案例一2019年11月,刘某在微信上找陈某协商投资FM电台项目,经过短暂了解后双方于2019年11月30日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出资5万元人民币用于FM电台运营。并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第一年电台无论盈亏,刘某都将支付陈某投资收益5万元人民币;如项目持续一年亏损,陈某有权单方撤回...

 

2020年6月22日,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导师为张梅律师、胡伟华律师,本次例会针对一个案例展开了激烈讨论。

案例一

2019年11月,刘某在微信上找陈某协商投资FM电台项目,经过短暂了解后双方于2019年11月30日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出资5万元人民币用于FM电台运营。并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第一年电台无论盈亏,刘某都将支付陈某投资收益5万元人民币;如项目持续一年亏损,陈某有权单方撤回全部投资,双方合作关系自动解除。

2020年1月8日,陈某因家庭变故急需资金提出退回投资款项。1月9日,刘某要求陈某提供银行账号,陈某提供后,刘某并无退款行为,之后陈某再也没能联系上刘某。

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

双方部分聊天记录

问题

1.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是否会有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的可能?

2.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是否可以视为就投资款退回一事已达成了一致同意?

3.现在起诉和等到一年后以合同中所约定条款进行起诉,哪种方式对于陈某更有利?

4.若现在陈某提起诉讼,要求返还5万元投资款,是以双方协商一致还是以刘某根本违约来要求,若以根本违约,仅以微信作为证据是否能达到效果?若现在起诉是否需要发函(对于未按合同约定投入项目,双方通过微信协商就投资款退还一事已达成一致)

5.管辖问题:该案是否可以到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1、如果合伙协议中约定一方只享受收益而不承担风险的,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2、刘某明确接收了陈某的要求,并主动要求陈某提供银行卡号,可以证明已达成一致同意。

3、合同约定一年后无论盈亏陈某都能得到5万元收益,等到合同签订一年后的时间以合同约定的条款起诉对陈某更有利。

4、证明对方根本违约难度较高,不能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发送律师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除非该案件认定为民间借贷案件才有可能才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周的周例会干货满满,在场律师皆表示受益匪浅。芙蓉所每周一的周例会,不仅仅是芙蓉所各位律师对所遇到问题的探讨与交流,更是大家不断学习、互相促进的过程。期待未来能有越来越多的同行参与进来,共同交流与成长!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