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案例研讨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6-30 17:14:00
摘要:2020年6月29日,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导师为王敏律师、王艳律师,例会针对一个案例展开了激烈讨论。案例一2013年员工甲在A公司入职,随后被派遣至全资子公司B公司,又被派遣至B公司的子公司C公司任职。一直由A公司发放工资。2015年B公司退股,不再是A公司的子公司。甲受让了B公司20%的股权,成为C公司的股东、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此后未再获得工资发放,只有股份分红,而A公司一直为其缴纳社...

 

2020年6月29日,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导师为王敏律师、王艳律师,例会针对一个案例展开了激烈讨论。

案例一

2013年员工甲在A公司入职,随后被派遣至全资子公司B公司,又被派遣至B公司的子公司C公司任职。一直由A公司发放工资。2015年B公司退股,不再是A公司的子公司。甲受让了B公司20%的股权,成为C公司的股东、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此后未再获得工资发放,只有股份分红,而A公司一直为其缴纳社保,包括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2018年甲要求返回A公司任职,A公司则要求甲补缴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甲表示拒绝。2019年4月A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告知,声明和甲解除劳动关系。甲诉至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甲应补缴A公司缴纳的社保。甲未提起上诉。A公司持续为甲缴纳社保至2020年3月。现A公司起诉甲要求甲返还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

问题

甲是否需要返还A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

律师观点

2019年4月之前,A公司是用人单位,A与甲是用工关系,甲作为员工服从A公司的派遣,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就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但社保中的个人应缴部分,甲需要返还给A公司。

2019年4月之后,A公司已经和甲解除劳动关系,自愿为甲缴纳社保的行为与甲无关,A公司应找社保局退还。

本次周例会干货满满,在场律师皆表示受益匪浅。芙蓉律师事务所坚持每周一召开周例会,旨在为律师们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个探讨与交流的平台,以期不断学习、互相促进,实现共同交流与成长!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