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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案例研讨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7-29 17:10:16
摘要:近日,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案例研讨会,围绕仲裁的相关问题展开,邀请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周安铄以及陈平凡律师、刘高律师到会指导。会上,周安铄围绕着仲裁问题解决的三个手段,为与会人员分析了仲裁裁决、仲裁决定、仲裁通知的作用与区别。一、概念仲裁裁决类似于审判流程中的判决,仲裁具有的重要性质是其一裁终局性,即一经做出则发生法律效力,是终局裁决;仲裁决定类似于审判流程中的裁定文件,主...

 

近日,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案例研讨会,围绕仲裁的相关问题展开,邀请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周安铄以及陈平凡律师、刘高律师到会指导。

会上,周安铄围绕着仲裁问题解决的三个手段,为与会人员分析了仲裁裁决、仲裁决定、仲裁通知的作用与区别。

一、概念

仲裁裁决类似于审判流程中的判决,仲裁具有的重要性质是其一裁终局性,即一经做出则发生法律效力,是终局裁决;仲裁决定类似于审判流程中的裁定文件,主要解决仲裁程序上的问题和解决妨害程序进行的问题;仲裁通知则类似于审判流程中的副本材料,如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仲裁裁决与仲裁决定的对比分析

周安铄在会上强调:要学习某种知识,一定要找出与某事最相似的事务的区别,尤其是定性和定量要区分,所以要弄懂仲裁的概念,上述两者一定要区分开来:

1、做出主体。仲裁裁决只能由仲裁庭做出,而仲裁决定可以由仲裁庭和委员会做出。

2、效用范围。仲裁裁决可以覆盖仲裁过程中的实体和程序部分,而仲裁决定只处理程序上的问题。

在随后开始的案例分析环节,围绕一个劳动争议案例进行了讨论,到会律师也对此次会议分享的案例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指导。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5日田某与肖某就一建设工程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2020年3月15日肖某再将劳务工程分包给翟某。

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6月5日,肖某、瞿某等人向田某预支工程款工377600元,而后失联,肖某、瞿某完成的工程量未确认。2020年7月初,农民工向当地社保局反应劳务工资未支付,田某才得知肖某等人失联一事,现社保局要求田某5天之内发放农民工工资。

问 题:田某支付的377600元工资有什么途径可以追回?

律师答疑:

首先律师指出了提问者对该案分析的不足

1、从劳务分包的角度来说,基于发包者的资质问题,该合同项下的所有内容均为无效,在准备案例时应当加以认识。

2、从法律关系角度上说,农民工追缴工资不能跳过瞿某直接去向田某索取,田某仅需要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赔付,可考虑将工程款给付给农民工。

之后对该案提出了解决方案:

1、首先应当确认肖某与瞿某共同完成了多少工程量,基于此时已经又有新的工程主体介入,在原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工程量,所以此时可以找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即监理机构)加以确认,监理机构的认定也较容易为法院所接受,更能够推动案件进展。

2、由于三方均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所以该案应当找到确定的资格主体(即田某公司),那才是社保局提出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法人)

同时律师告知提问者应当注意:当事人一方是农民工的情况下,农民工工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建议我方与田某协调首先算清楚工程量,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再向肖某这一逃逸主体追偿。

通过这次案例分享会,与会人员了解到了仲裁的多样性,丰富了见识,同时也从新的案例中对法律运用与实践结合有了新的理解。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