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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刑事案件法庭辩论之基础理论(三):事实认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7-27 17:44:12
摘要:上次讲了法律论证,今天我们简单地谈一下事实认定。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关系到法律论证的小前提是否成立,而实践中错案往往就错在事实认定上。相对而言,在案件事实认定准确的情况下,适用法律错误造成的错案,相对较少。这也充分反映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难度是比较大的。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思路一是运用已经认证的相关证据,以时间为顺序,对案件事实根据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因、何行为、何对象、...

 

上次讲了法律论证,今天我们简单地谈一下事实认定。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关系到法律论证的小前提是否成立,而实践中错案往往就错在事实认定上。

相对而言,在案件事实认定准确的情况下,适用法律错误造成的错案,相对较少。

这也充分反映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难度是比较大的。

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思路

一是运用已经认证的相关证据,以时间为顺序,对案件事实根据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因、何行为、何对象、何结果)进行叙述,作为判决书中表述的事实。

二是以“拟判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对应的法条”为依据,运用已经认证的证据,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成立。

三是以“量刑情节和程序性事实对应的法条”为依据,运用已经认证的证据,证明量刑事实和程序性事实成立。

二、运用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即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运用“被告人口供补强规则”认定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也就是说,在被告人作出了有罪供述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那么,就可以被告人供述的事实为主线,运用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同被告人供述的事实相比对,若能够相互印证,那么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即可成立。

这种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称为“被告人口供补强规则”。

三、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即没有直接证据时,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并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由以上规定可见,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也是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

注意重视“印证规则”,每一件案子都会用到。记性好的朋友可能记得,我在《刑事案件法庭调查之基础理论(二):证据规则》中讲过“印证规则”。在此,不再重复。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作者:刑事专业律师何忠民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