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分享1个案例:某医疗器械公司销售经理丁某行贿案
一、案情简介
丁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起诉书》指控,丁某2003年7月至2005底在销售医疗器械的经济往来中,分别多次向高某、徐某和周某行贿16万元,涉嫌行贿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二、辩护意见
丁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1.被告人的行为虽已达到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但数额不大,情节较轻。
2.没有牟取不正当利益。
3.其单位行贿行为没有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
4.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赃款已经全部退回。
三、判决结果
免予刑事处罚。
四、案例评析
丁某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一个星期后,律师接受了委托。其后,律师顺利会见了丁某。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为丁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并得到检察机关支持。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经审查案卷材料,听取丁某意见,律师提出了本案系单位犯罪的律师意见。公诉机关虽然同意本案系单位犯罪的意见,但没有采纳相对不起诉的建议。
在审理阶段,律师依法辩护,提出对丁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五、结语和建议
经律师辩护,丁某获得了免予刑事处罚的良好结果,但本案受贿人之一某医院院长高某受贿10万元人民币,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也就是说,丁某的行贿行为害人害己,特别是害人。
这个教训也提醒国家工作人员,千万不要因小失大,千万不要贪图小利而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
当然,因《刑法》中有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以,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同样不能贪婪,在经济往来中要守住底线。
俗话说:只有走得安全,才能走得远!
经济活动中,行贿罪(包括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一个非常容易中招的罪名。
有人说,如果不给回扣,根本就做不成生意,但给回扣,又可能涉嫌犯罪。
有人说,赚到了钱,不感谢一下恩人,恐怕就没有下次了。但是一感谢,就可能害人害己。
有人说,对方明确索要回扣,不给,生意做不成,给他,又怕有风险,真是左右为难。
作为刑事专业律师,我的建议是:
一是明确你到底要什么,不要什么。
二是你要算笔账,风险值得冒,还是不值得冒。
三是我个人的观点: 没有什么比平安更重要,感恩贵人不一定要用钱财,更不能害人害己。
总之,在经济活动中,最容易中招的犯罪是行贿受贿(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而且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合关系,一方构成行贿,另一方也往往构成受贿。
十几年前,对受贿罪查得严,对行贿罪一般追究得少些,量刑也宽松些。但十八大以来,对行贿罪也一样要查处,有不少人中了招,不可不警之、戒之。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作者:刑事专业律师何忠民
编辑整理:易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