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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案例研讨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8-09 08:31:23
摘要:2020年8月4日,芙蓉律师事务所举行了每周一次的案例研讨会,本周例会芙蓉导师为陈平凡律师,通程律师事务所潘志勇律师。当天对两个案例进行了讨论分享。案例一A男与B女于2013年协议离婚,2015年双方进行了婚后财产分割,对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子女C由A女抚养,A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同时约定单次支出超过1万元的大额支出,教育费或医疗费(教育费以学期为单位)双方各负担50%。现子女C...

2020年8月4日,芙蓉律师事务所举行了每周一次的案例研讨会,本周例会芙蓉导师为陈平凡律师,通程律师事务所潘志勇律师。当天对两个案例进行了讨论分享。

案例一

A男与B女于2013年协议离婚,2015年双方进行了婚后财产分割,对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子女C由A女抚养,A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同时约定单次支出超过1万元的大额支出,教育费或医疗费(教育费以学期为单位)双方各负担50%。

现子女C由于参加课外培训,多次支出培训费,均由B女负担,但由于单次支出未达1万元,A男拒绝负担。A男为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入较高,但名下无房产,房产登记于现任妻子D女名下。现B女拟对A男提起诉讼。

问题

1、由于A男名下无财产,能否将D女列为共同被告?

2、如何为女方争取最大利益?该如何处理该案?

律师观点

1、为子女C支出的培训费并非A男与D女因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所负担的债务,因此D女不是适格被告;

2、法院对于抚养费纠纷有明确的审判思维,判决或约定了,可以再提起诉讼。建议律师在办案前先进行类案检索。检索的过程可以帮助律师获得更多办案思路,一份有力的法律检索报告还有利于说服法官作出对我方有利的判决。

建议以抚养费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由于A男与B女之间签订调解协议为2015年,当时孩子3岁,订立协议时考虑的教育水平,医疗水平,女方当事人承担能力等经过5年已经有了显著变化。

处理思路:律师应充分说明该消费支出的必要性,结合现代子女教育方式的多样化发展,消费水平升级等社会现状释理说法;同时注重法律与人情的结合,辩护过程中应该打动法官,打动对方当事人,促使双方重新达成协议。

抚养费纠纷涉及的当事人身份是父母,血浓于水,律师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不能过于机械,要讲究情理法的统一。

案例二

2017年4月,张某与敬某、宁某合作开办煤灰加工厂,敬某宁某投资100万,张某投资20万,张某占40%,合作期限为15年。以上约定均为口头约定。

2017年4月26日:张某、敬某与柬埔寨某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该协议上张某以主要负责人身份签字。

2017年11月9日:张某、敬某、林某进行了投资的清算,三方签字确认了各自的投资款。

2018年5月:敬某、林某要求退出,张某同意退还敬某、林某投资款合计114万元,2018年5月2、5月3日每日向敬某转账40万元,合计80万。2018年5月11日,张某再向敬某转账20万,敬某向张某出具收条(有原件),关于退出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未做比较具体的交接手续,但敬某向张某移交了一本敬某手写的流水账。

2018年10月:柬埔寨某公司煤灰厂项目改造完成并稳定生产,柬埔寨某公司以各种借口要求终止合作,并在张某回国之际强制退场,导致张某无法生产。张某将此事告知敬某、林某,并寻求其帮助,由于2017年4月26日所签《合作协议》是敬某、张某一起签订,后来敬某、林某退出来后张某并未与柬埔寨某公司重签协议,只是口头告知柬埔寨某公司,张某想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想让敬某出具授权委托书,但敬谋一直拖延未出。

2018年11月13:敬谋未经张某同意与柬埔寨某公司签署了《解除合同协议书》(仅有复印件),约定解除2017年4月26日所签《合作协议》,并将相关设备以53.23万元卖给了柬埔寨某公司,敬某并未将设备价款转给张某。

2019年7月8:以侵权纠纷在益阳市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讼敬某,敬某提管辖权异议并成功,移交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2020年2月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年1月7日以合同纠纷立案,因张某未交纳诉讼费用,按撤诉处理。

问题

1、关于张某、敬某、林某法律关系问题,是否属于个人合伙?敬某出具收条以及张某100万转账,在无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是否能认定三方合伙关系终止,敬谋、林某已退出煤灰厂项目。

2、该案例属于侵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通过何种诉讼方案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律师观点

1、张某、敬某、林某之间的合作未签订合作协议,张某为隐名合伙人,三人的合伙组织清算行为以及敬某转交的流水账可以证明三人的合伙关系。

三方在合伙组织清算后,张某已退还林某、敬某投资款100万,敬某,林某虽未签订退伙协议但事实上已退伙,张某对林某,敬某只负有14万元的债务。因此可以认定敬某林某已退出煤灰厂项目。

2、该案例属于侵权纠纷。敬某在已经退伙的情况下,未经张某同意与柬埔寨某公司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是无权处分,敬某因给张某造成财产损失,属于侵权纠纷。

关于如何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的问题:通过敬某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敬某承担实际损失赔偿责任以及预期利益损失赔偿责任,以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本周的周例会干货满满,在场律师皆表示受益匪浅。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一的周例会,不仅仅是芙蓉所各位律师对所遇到问题的探讨与交流,更是大家不断学习、互相促进的过程。期待未来能有越来越多的同行参与进来,共同交流与成长!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