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芙蓉研析】 在单位活动中身亡,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10-11 09:06:27
摘要:本案争议焦点职工董正中在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突发疾病身亡,是否属于工伤保护范围。案 情2018年6月9日原告组织所属单位职工在西宁市××县开展集体活动。当日18时左右,原告职工董正中按照原告的活动安排,驾驶其自有的私家车辆在返回西宁途中突发疾病,经送大通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32分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同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宁人社不予认字[2018]292号《不予认...

本案争议焦点

职工董正中在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突发疾病身亡,是否属于工伤保护范围。

案 情

2018年6月9日原告组织所属单位职工在西宁市××县开展集体活动。

当日18时左右,原告职工董正中按照原告的活动安排,驾驶其自有的私家车辆在返回西宁途中突发疾病,经送大通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32分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同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宁人社不予认字[2018]29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董正中同志受到的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亡”,致使纠纷产生。

判 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之规定,对于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与工作原因的相关性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单位是否鼓励参加、是否承担费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考虑。

本案中被上诉人碧桂园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可以视作是工作的延伸。

根据碧桂园公司制定的该团建活动管理规定,活动结束返回公司售房部的时间为活动截止时间。

董正中在活动期间,驾车搭载同事往返活动地点,系履行碧桂园公司安排的工作职责,返程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死亡原因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应该视同为工伤。

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相悖,原告提出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