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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退休返聘遇工伤,“超龄劳动者”如何维权?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10-12 08:40:18
摘要:退休返聘后,超龄职工遇到工伤,往往因为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只能要求用人单位在过错范围承担“雇主责任”。“超龄劳动者”如何维权?看看律师怎么说。一、案情回顾2019年1月1日,赵某退休后与吉林省辽源市某绿化公司签订了临时用工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绿化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安排工作,赵某需量力而行,出现一切安全事宜,均由赵某自行承担,如因赵某身体生病或因病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丧葬...

 

退休返聘后,超龄职工遇到工伤,往往因为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只能要求用人单位在过错范围承担“雇主责任”。

“超龄劳动者”如何维权?看看律师怎么说。

一、案情回顾

2019年1月1日,赵某退休后与吉林省辽源市某绿化公司签订了临时用工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

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绿化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安排工作,赵某需量力而行,出现一切安全事宜,均由赵某自行承担,如因赵某身体生病或因病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公司不予负担。

当年11月18日,赵某在清理积雪时,被发现意识丧失俯卧于龙山公园中,救护车到达现场时赵某已经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其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但死亡原因没有做鉴定。

今年1月6日,赵某家属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0余万元。

二、无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成僵局

在本案中,赵某退休后与吉林省辽源市某绿化公司签订的临时用工合同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赵某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那么赵某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其仅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要求单位在有过失的情况下承担“雇主责任”,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三、律师视野:“超龄人员”如何维权

在司法实践中,“超龄人员”常常因为年龄问题遭到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同时,在劳动过程中遇到风险,其自身的权益往往也得不到保护。当这类情况发生后,应该用什么方法来维护自身权利呢?

1、根据自身情况明确用人关系:“退休返聘”的劳动关系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但在部分地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是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

如上海市2013年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要件指南(一)》中明确规定:“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2、要求用人单位完善风险防范机制:虽然已办理退休且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受返聘与用人单位达成劳务关系,但是可以通过要求用人单位办理雇主责任险的方式,来防范工作中遇到的风险。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