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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挂证工程师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吗?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11-13 22:17:54
摘要:基本案情2017年5月1日,某工程公司(甲方)与肖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主要约定:1、合同期限自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2、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第三种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3、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按工资管理办法;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变换乙方的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须无条件服从,否则甲方可以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乙方必须将考取(或认定)的所有证书注册在甲方,否则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日,某工程公司(甲方)与肖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主要约定:

1、合同期限自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2、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第三种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3、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按工资管理办法;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变换乙方的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须无条件服从,否则甲方可以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乙方必须将考取(或认定)的所有证书注册在甲方,否则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否则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一经发现,甲方可随时解除其劳动合同,并可根据劳动法追究其责任。

合同签订后,某工程公司为肖某购买养老保险。并分别于2018年向肖某发放2017年度工程师证书津贴4219.5元、2019年3月14日向肖某发放2018年度工程师证书津贴17250元、2019年9月20日向肖某发放2019年度工程师证书津贴5828.3元。

2020年1月20日,肖某因工资待遇等争议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湖南省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肖某请求裁决:

一、某工程公司支付自合同签订至解除期间的工资391000元;

二、某工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37500元。

2020年3月19日,湖南省仲裁委作出湘劳仲案字(2020)第012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驳回肖某所有仲裁请求。肖某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当审查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

本案中,肖某虽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一级建造师证挂靠公司,但从现有证据来看,并不足以证明肖某实际到某工程公司上班,且肖某在其自己提交的与某工程公司工作人员聊天记录载明“...我上家公司不上岗的年费是三万,五险全部由公司负责。上项目的费用和出场费都是另算的,平常培训出差都有出差误工补助的...(略)”。

该聊天记录也表明肖某与某工程公司之间存在挂靠证照的行为,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综上,对于肖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仅要审查双方主体是否适格、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双方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有报酬的劳动并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

挂证工程师虽与工程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工程师没有实际到工程公司上班、提供劳动的,双方之间应当属于挂靠证照的关系,不能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