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芙蓉研析】夫妻一方代签的借款合同,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吗?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11-16 09:00:02
摘要:案情回顾刘某2与任某系夫妻关系,刘某2与刘某1系亲属关系。2019年6月,刘某2与任某各向某小贷公司借款800,000元,其后,各偿还贷款本金270,000元及其利息,各尚欠530,000元未还。2019年7月19日,某小贷公司向刘某2、任某下发了“逾期催收函”,要求刘某2与任某还款。2019年7月24日,刘某2向刘某1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金额为1,060,000元,借款利率为年4%,借款用途:用于偿还刘某2、任某在某小贷公司的借款1,060,000元,借款人:刘某2...

 

案情回顾

刘某2与任某系夫妻关系,刘某2与刘某1系亲属关系。2019年6月,刘某2与任某各向某小贷公司借款800,000元,其后,各偿还贷款本金270,000元及其利息,各尚欠530,000元未还。

2019年7月19日,某小贷公司向刘某2、任某下发了“逾期催收函”,要求刘某2与任某还款。

2019年7月24日,刘某2向刘某1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金额为1,060,000元,借款利率为年4%,借款用途:用于偿还刘某2、任某在某小贷公司的借款1,060,000元,借款人:刘某2与任某,其中任某的签名为刘某2代签。刘某1于2019年7月25日分别向某小贷公司汇款530,000元,并分别备注“用于偿还刘某2、任某名下的某小贷债务”。

2019年7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受理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两张,付款方均为刘某1,收款方均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汇款金额均为伍拾叁万元整。附加信息及用途分别为:“用于偿还刘某2名下的某小贷债务”和“用于偿还任某名下的某小贷债务”。

2019年7月25日,某小贷公司向刘某2、任某出具了《贷款结清证明》。现刘某1要求刘某2与任某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案涉借条虽为刘某2与债权人刘某1签订,但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关系期间,其借款用途又系偿还夫妻于某小贷公司的共同债务,该债务因债权人刘某1的代偿行为而消灭,夫妻双方均为受益方,可以认定案涉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对债权人刘某1主张认定为共同债务,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本案中,案涉借条虽为刘某2与刘某1签订,刘某2代任某签订借条,但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关系期间,其借款用途又系偿还夫妻于某小贷公司的共同债务,该债务因刘某1的代偿行为而消灭,刘某2与任某均为受益方,可以认定案涉借款系用于刘某2与任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综上,涉案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笔者同意一审法院的观点。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