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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离婚后可以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抵销共同债务吗?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11-30 08:34:29
摘要:案情回顾李某与袁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2019年9月3日,李某与袁某曾共同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申请借款250000元,双方共同在申请书上签字。2019年9月10日,双方共同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自助循环贷款最高额借款合同上签字,该笔借款借期为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2日。2020年7月22日,李某与袁某经温岭法院调解离婚。2020年9月1日,李某共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个人账户存入252800元,归还银行借款252381.52元。李某主张该笔债...

 

案情回顾

李某与袁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2019年9月3日,李某与袁某曾共同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申请借款250000元,双方共同在申请书上签字。

2019年9月10日,双方共同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自助循环贷款最高额借款合同上签字,该笔借款借期为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2日。2020年7月22日,李某与袁某经温岭法院调解离婚。

2020年9月1日,李某共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个人账户存入252800元,归还银行借款252381.52元。李某主张该笔债务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袁某应承担该笔共同债务的50%,即126400元。

李某还款后曾多次电话向袁某催讨,但袁某均不予处理,故李某诉至法院。

袁某在庭审中主张若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那李某的还款金额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抵销其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在离婚后处理,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观点

李某与袁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申请借款250000元,后该笔借款额度发放到李某账户。李某与袁某双方在(2020)浙1081民初5210号案件的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另行处理”,该笔借款在李某与袁某的离婚案件中未予处理。

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现李某已于2020年9月1日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归还贷款252381.52元,李某的还款行为是双方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支付,故袁某负担一半即126190.76元是合法合理的,笔者同意法院观点。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